如何获得大赦

 

2009-08-02

 

大赦的意义(1)

天主的仁慈,首要地透过修和圣事表达出来,而且也透过大赦这恩典显示出来。大赦有其长远的传统,且在教会历史上曾经历过不少误解,故此我们应正确地理解它的意义并加以善用。

人与天主能达致修和,固然是出于天主仁慈的恩赐,可是修和过程也涉及个人的努力和教会圣事性的功能。在修和过程中处于中心位置的,就是告解圣事。然而,即使在领受这件圣事之后,我们仍会继续受制于一些罪过遗留下来的「恶果」,使我们不能完全开放自己,以接受自天主的恩宠。故此,我们需要借着基督的恩宠净化自己,并作全人革新,而在这方面,大赦是我们能借助的良方之一。

「大赦是在天主前赦免已蒙宽恕罪过的暂罚。教会身为救赎的分施者,以其权力,将基督和圣人们的补赎宝藏,分施并应用于信徒,因此信徒借着教会,如善作准备并满全所规定的条件,便可获得大赦。」[《天主教法典》992;参照《天主教教理》1471;宗座于一九九九年颁布的《大赦手册》(EnchiridionIndulgentiarum:NormaeetConcessiones)21]

大赦分为全大赦(indulgentiaeplenariae)与有限大赦(indulgentiaepartiales),全大赦免除罪过应得的全部暂罚,有限大赦免除罪过应受的部分暂罚。(《法典》993条)

获得大赦的条件(2)

为获得任何大赦,领受者必须已领洗、有获得大赦的意向、没有受到绝罚、至少在完成规定的善工的时刻处于恩宠状况,以及履行规定的善工。为获得全大赦,信友亦必须弃绝对罪恶——包括小罪——的任何依恋,并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:

()妥当告解:信友必须个别地办告解,并完整地告明罪过(参照《法典》960)

()善领圣体:在圣祭礼仪中领圣体较佳,但为获得大赦,单单善领圣体已足够。

()为教宗的意向祈祷:信友可以按教宗的意向诵念天主经及圣母经各一遍,亦可自行选择诵念任何其它经文(为不便「诵念」的残障人士,「默祷」已足够)

如信友对罪恶仍有所依恋,或未完全符合以上三个条件,或未完全履行规定的善工,则仅能获得有限大赦。

备注:

(1)妥当告解,尤其是领圣体及为教宗的意向祈祷,较适宜于履行善工的当日满全,但这些条件亦可在履行规定的善工之前或之后数日(即大约二十日)内满全。

(2)为获取数个全大赦,一次告解已足够,惟领圣体及为教宗意向祈祷的条件,必须在每次获取全大赦时满全。

(3)如非明文规定,按本份应当履行的善工,不得用以获取大赦;惟修和圣事所指定的补赎,如适逢为可获取大赦的善工,则可同时视为修和圣事的补赎及大赦善工。

(4)若按教会规定,信友借着履行某项善工可获有限大赦,则他们若起码以忏悔精神履行该项善工,不但可相称地获得罪过的暂罚的赦免,亦可借着教会的帮助,另获得等同的暂罚的赦免。

(5)信友可获得有限大赦或全大赦,以帮助自己或亡者(defunctisapplicareadmodumsuffragii),但不可用以帮助其它在世的信友。(比照《天主教法典》994)

(6)信友每日只可获得全大赦一次(然而临终的信友,即使已于当日领受全大赦,仍可领受临终全大赦),但可同日内获得多次有限大赦,除非另有明文规定。

(7)听告解司铎,得为那些合法受阻的信友,「改换(commutare)」为得大赦所规定的善工和所要求的条件。

(8)教区教长(Ordinariiloci)得批准那些隶属他们,并因实际环境不可能或极困难才能办告解和领圣体的信友,在真心痛悔罪过和愿意尽快领上述两件圣事的条件下,获得全大赦。

(9)为获得「公共诵祷」所给予的大赦,聋或哑的信友只须在其它在场信友公开诵念有关祷文时,将心神和爱主之情转向天主,便已足够。如大赦善工为「私人祈祷」,则聋哑者可采用默祷或手语祈祷,或把有关祷文虔敬地看一遍,便已足够。

可获得大赦的善工(3)

全大赦

(1)阅读圣经:如有充分理由(例如,为知识水平较低者),可由他人诵读出来或借助视听工具。须至少持续半小时,否则只可获有限大赦。(n.30§§1-2)

(2)诵念玫瑰经(n.17§1,1°-2°):须连续而不间断地诵念及默想其中五端奥迹,即欢喜、光明、痛苦或荣福五端。诵念方式可分为–

(i)个别地或集体地在教堂(ecclesia)或小堂(oratorium)内诵念;

(ii)与家人、修会团体、善会一起诵念,或在一般信友聚会时诵念;

(iii)以视听工具,遥距并虔诚地伴随教宗公念玫瑰经。

(3)朝拜圣体(须至少半小时,否则只可获有限大赦)。(n.7§1,1°)

(4)圣体出游(n.7§1,2°-3°)

(i)于圣周四,参与「主的晚餐」弥撒后的「恭移圣体」隆重礼仪,并虔诚地咏唱或诵念「皇皇圣体」颂;

(ii)于基督圣体圣血节,在圣堂内或外面,参与圣体游行。

(5)参与惯常在圣体大会(EucharisticusConventus)终结前举行的隆重圣祭礼仪。(n.7§1,4°)

(6)初领圣体,或参与初领圣体的礼仪。(n.8§1,1°)

(7)司铎于晋铎后主持首祭,或信友虔诚地参与该项首祭。(n.27§1,1°-2°)

(8)司铎在晋铎二十五、五十、六十及七十周年当日;或主教在晋牧二十五、四十及五十周年当日,在主前重新承诺忠于铎职或牧职;或信友虔诚地参与上述其中一项周年庆典的圣祭礼仪。(n.27§2,1°-3°)

(9)于下列日期虔诚地前往有关圣堂或朝圣地点,并诵念天主经及信经各一遍(n.33§1,3°-7°)

(i)在某教堂或其祭台的祝圣周年前往该教堂

(ii)到一个由教区主教指定的朝圣地点朝圣:日期可以是()上述地点的主保节日;()个别信友任选的日期(各教友每年只限一次)()每次到上述地点参加集体朝圣活动当日。

(iii)在某堂区教堂的主保节日前往该教堂

(iv)在八月二日到主教座堂或某堂区教堂

(v)在主教座堂的主保节日、建立圣伯多禄宗座庆日(二月二十二日)或圣伯多禄圣保禄节日(六月二十九日)前往主教座堂

(vi)在某修会或传教会已列圣品的会祖的节日,前往该会辖下教堂或小堂

(注:信友到教堂或小堂祈祷的时间,可在上述指定日期前一天正午,至指定日期当晚子时之间的任何时刻。)

(10)于圣周五参与「纪念救主苦难」的礼仪,并虔诚地朝拜苦像。(n.13,1°)

(11)苦路善工(n.13,2°)

方式如下—

(i)个别地或集体地,在正式设有苦路十四处的地点履行这善工。参与者(如为全体参与者有所不便,则至少主礼者)应由一处移步至另一处。默想救主的苦难圣死已足够,但不必就苦路每一处作专题默想。

(ii)采用视听工具,以遥距方式,虔诚地伴随教宗参与苦路善工。

(iii)不便亲身参与苦路善工的信友,可至少用一段充份时间(例如十五分钟),虔诚地默想有关主耶稣的受难始末,以代替苦路善工。

(iv)教区主教可批准等同于拜苦路的其它默想救主苦难的方式(但仍须依法在场设有十四处苦路)

(12)于圣周星期六复活节夜间礼仪或纪念领洗周年,以教会认可的任何经文,重宣圣洗誓词。(n.28§1)

(13)参与为期至少三整天的退省。(n.10§1)

(14)虔诚地参与普世教会为某特定信仰主题(例如,为推广司铎及修会圣召、为病人及长者的牧灵服务、为加深青少年的信仰及帮助他们度圣善的生活等)而举行的庆祝活动。(为上述意向祈祷者可获有限大赦。)(n.5)

(15)在耶稣圣心或圣家的圣相或圣像前,采用认可的经文,虔诚地诵念(若可能,由司铎或执事主礼)「奉献家庭于耶稣圣心」祷文或「奉献家庭于圣家」祷文。(若该项奉献为首次,可获全大赦,若为奉献周年,则可获有限大赦。)(n.1)

(16)于基督普世君王节,公开诵念「奉献人类于基督君王」祷文。(在其它场合诵念,可获有限大赦。)(n.2)

(17)于耶稣圣心节,公开诵念「向耶稣圣心补辱诵」(ActusReparationis)。(在其它场合诵念,可获有限大赦。)(n.3)

(18)宗座遐福(BenedictioPapalis)(n.4;比照《大赦手册》22,N.7,2°)

信友可在下列场合,获得附有全大赦的宗座遐福—

(i)教宗每年降福罗马及全球信友的场合(BenedictionemimpertitamUrbietOrbi)

(ii)教区主教及依法与他们享有等同身份者,得按照「主教仪节」(CaeremonialisEpiscoporum)规定之方式,每年三次,在他任选的庆典中(不论由他主礼或只在场参礼),在弥撒结束前,向参礼的辖下信友颁赐附有全大赦的宗座遐福(该仪式取代弥撒结束前的降福礼)

(iii)那些因合理原因,未克亲身参与上述(i)(ii)项所提及的活动者,如在活动进行时,采用视听工具,以遥距方式,虔敬地以心神参礼,同样可获得宗座遐福所赋予的全大赦。

(19)为临终(inarticulomortis)的信友(n.12§§1-4)

(i)司铎为临终信友听告解、傅油及送圣体时,应同时给予该等信友附有全大赦的宗座遐福。

(ii)如信友临终时没有司铎在场,只要他们生平惯常祈祷,并在临终时有适当准备,则仍可获得临终全大赦。在这情况下,为领受全大赦的三个例行条件由慈母教会补足。

(iii)信友领受临终全大赦时如能持着苦像或十字架,则值得嘉许。

(iv)临终的信友纵使在同日已藉履行某善工获得全大赦,仍可获得临终全大赦。

(20)为已亡信友代祷(n.29§1,1°-2°)

以下各项大赦只可让出为救助炼灵—

(i)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八日任何一日,虔诚地前往某坟场,并至少以默祷方式为所有亡者祈祷。(在其它日期,履行同一善工的信友可为炼灵获得有限大赦。)

(ii)每年十一月二日追思亡者日(或按教长指定,在十一月一日诸圣节,或该节日之前或之后的主日),虔诚地前往某间教堂或小堂,并诵念天主经及信经各一遍。

有限大赦

(1)四项一般颁赐(QuattuorConcessionesGeneraliores)[见《大赦手册》31-44]

履行以下其中一项善工者,可获有限大赦—

(i)在履行本份及承担日常生活的辛劳时,举心向上,谦诚地信赖天主,并起码以默祷方式作热心短诵。

(ii)怀着信德和怜悯的心,帮助或赒济有需要的兄弟姊妹。

(iii)怀着克己补赎精神,自愿放弃可取用的、合乎心意的事物。

(iv)在日常生活环境中,自愿地在他人前公开为信仰作证。

(2)虔诚地默祷片刻。(n.15)

(3)参与每月退省。(n.10§2)

(4)省察己罪(尤其在告解前的省察)并决意定改,或诵念任何认可经文以表达痛悔己罪。(n.9,1°-2°)

(5)按照任何热心经文,神领圣体或在领圣体后感谢圣体。(n.8§2,1°-2°)

(6)虔诚地参与公开举行的九日敬礼,如圣诞节、圣神降临节或圣母无原罪庆节之前。(n.22,1°)

(7)按礼仪日历,在某位圣人或真福的纪念日或节日,诵念敬礼他(她)的祷文;祷文可选自弥撒经书或教会当局认可的其它版本。(n.21§1)

(8)虔诚地采用经司铎或执事祝福的圣物[即苦像、十字架、圣环(corona:如玫瑰经环)、圣母圣衣、圣牌]。如圣物是教宗或一位主教所祝福,虔诚地采用该圣物的信友亦可于圣伯多禄及圣保禄节日,在以教会认可的方式作信德宣言(ProfessioFidei)后,获得全大赦。(n.14;比照《大赦手册》24,N.15;113,N.17;114)

(9)协助讲授要理或学习要理。(n.6)

(10)虔诚专注地聆听圣言宣讲(n.16§2)

(11)信德宣言(ProfessioFidei)及表达信、望、爱三德(n.28§2,1°-3°)(i)以教会认可的任何方式,个别地重宣圣洗誓词;或(ii)虔诚地划十字圣号,同时念:「因父及子及圣神之名,亚孟。」;或(iii)虔诚地诵念「宗徒信经」或「尼西信经」;或(iv)以教会认可的任何方式,表达信、望、爱三德。

(12)教区主教可给予的有限大赦:教区主教及依法与他们享有等同身份者,由上任之日起,得颁赐有限大赦予辖区内所有信友,并在辖区外颁赐有限大赦予其辖下信友。(n.4;比照《大赦手册》22,N.7,1°)

 

注:

(1)此项乃译自宗座圣赦院(PaenitentiariaApostolica)2000129日所发出的有关「大禧年大赦」的通告的引言。

(2)见《大赦手册》21,N.3(比照110,N.3);25-28,NN.17-26。另参照以上注(1)提及的宗座圣赦院的通告及《天主教法典》992-997条。

(3)以下每项善工均以括号附上编号〔例如(n.30)〕。该编号是《大赦手册》于31-77页各项善工的编号,亦即123-127页的「索引」所列出的善工编号。

 [以上资料经天主教香港教区秘书处于20041220日审核,并由教区礼仪委员会提供。按照《大赦手册》23,N.11§§1-2,任何有关大赦的手册(Enchiridion),不论属何种语言,刊印前必须经宗座批准。此外,其它论述大赦及有关善工的书籍、单张或刊物,刊印前必须经教区教长批准。]